今朝,公事,往羈留所探監。
我很少做刑事的案件。但這一宗案件,是法援署批送我接辦的,所以,接了。在法律這行,不是人人都喜歡做刑事案件。原因,可能大概是一般收的訟費,與民事訴訟相比,不算高。而且,要不時接觸涉嫌犯案之人,也不是人人之可以受落。
當然,就趣味性而言,刑事案件的確比民事訴訟的案件,來得刺激有趣。而刑事案件,當中也牽涉不少人性的問題,令人深思。
香港的刑事法網,承繼著大英普通法的公平傳統,就是所謂「寧縱莫枉」。意思是在判決一個疑犯入罪時,法庭要考慮在整件案中,若疑犯被入罪,有沒有疑點。若就是只得一個疑點,那疑點的利益,就會歸於被告人,判被告人當庭釋放。英文上,即是「one must prov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」。
相反,在一般民事訴訟案中,原告的一方,不需要證明他的論點,是絕對「beyond reaosnable doubt」。然而,原告所需要證明的程度,只是「prove on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」,法庭就已經可以信納,判原告一方勝訴。
什麼是「beyond reasonable doubt」,而什麼又是「on balance of probablities」?其實是「相信」的程度。前者,是您要向法庭證明,令其相信,其論點絕對沒有疑點。那即是,要證明一個人殺人,一定是證據確鑿,絕無疑點,絕無死錯人,那被告才可入罪。相反後者,就只需令法庭「相信」,就可以。您不需要證明,要使法庭一百巴仙相信,只要法庭「相信」,就是有疑點,那「相信」亦會成立。簡單舉例,您要告某人欠您一萬元,只要您證明到有合約,無論是寫下或是口述,能令法庭「相信」那某人的確欠您一萬元,那麼法庭就有機向某人頒下欠您一萬元,加利息的判令。就是有疑點?法庭,亦未必一定要考慮把疑點的利益,歸於被告一方。
為何刑事和民事在舉證上,有分別?這是一個法制。由於刑事案件往往涉及人身監禁,或甚至以往被廢除的死刑,所以在舉證上,一定要毫無疑點。否則,就會有冤獄。英國法制下,就是寧願放了壞蛋,也不願殺錯良民。
這個「寧縱莫枉」的法制,其實相當重要。試想想,若您被警察拉了後,就先假設您有罪,而要您來辯護,成功「說服」法庭您是清白,才放人,這是十分不公的事。假設您真的不好彩,在場證據對您不利,那麼您就有機會有冤獄坐。
至於民事舉證輕鬆些,有人又會覺得可能不公,其實亦未然。香港有不同的法庭架構,不服可以上訴,也至少可以再給與訟一方多一次的權利。
這個世上,是沒有最完美的法制。不同地區的法制,都有其弊處,和可取之處。但慶幸的,是香港還能採用,現時在世上還被譽為其中一個,算是公平的普通法法制。
這個世上,沒有什麼是完美。除了,是我們的天父。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