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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島主 | 24th Jul 2009, 9:09 PM | 島主生活日記 | (1179 Reads)

今朝,公事,往羈留所探監。

我很少做刑事的案件。但這一宗案件,是法援署批送我接辦的,所以,接了。在法律這行,不是人人都喜歡做刑事案件。原因,可能大概是一般收的訟費,與民事訴訟相比,不算高。而且,要不時接觸涉嫌犯案之人,也不是人人之可以受落。

當然,就趣味性而言,刑事案件的確比民事訴訟的案件,來得刺激有趣。而刑事案件,當中也牽涉不少人性的問題,令人深思。

香港的刑事法網,承繼著大英普通法的公平傳統,就是所謂「寧縱莫枉」。意思是在判決一個疑犯入罪時,法庭要考慮在整件案中,若疑犯被入罪,有沒有疑點。若就是只得一個疑點,那疑點的利益,就會歸於被告人,判被告人當庭釋放。英文上,即是「one must prov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」。

相反,在一般民事訴訟案中,原告的一方,不需要證明他的論點,是絕對「beyond reaosnable doubt」。然而,原告所需要證明的程度,只是「prove on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」,法庭就已經可以信納,判原告一方勝訴。

什麼是「beyond reasonable doubt」,而什麼又是「on balance of probablities」?其實是「相信」的程度。前者,是您要向法庭證明,令其相信,其論點絕對沒有疑點。那即是,要證明一個人殺人,一定是證據確鑿,絕無疑點,絕無死錯人,那被告才可入罪。相反後者,就只需令法庭「相信」,就可以。您不需要證明,要使法庭一百巴仙相信,只要法庭「相信」,就是有疑點,那「相信」亦會成立。簡單舉例,您要告某人欠您一萬元,只要您證明到有合約,無論是寫下或是口述,能令法庭「相信」那某人的確欠您一萬元,那麼法庭就有機向某人頒下欠您一萬元,加利息的判令。就是有疑點?法庭,亦未必一定要考慮把疑點的利益,歸於被告一方。

為何刑事和民事在舉證上,有分別?這是一個法制。由於刑事案件往往涉及人身監禁,或甚至以往被廢除的死刑,所以在舉證上,一定要毫無疑點。否則,就會有冤獄。英國法制下,就是寧願放了壞蛋,也不願殺錯良民。

這個「寧縱莫枉」的法制,其實相當重要。試想想,若您被警察拉了後,就先假設您有罪,而要您來辯護,成功「說服」法庭您是清白,才放人,這是十分不公的事。假設您真的不好彩,在場證據對您不利,那麼您就有機會有冤獄坐。

至於民事舉證輕鬆些,有人又會覺得可能不公,其實亦未然。香港有不同的法庭架構,不服可以上訴,也至少可以再給與訟一方多一次的權利。

這個世上,是沒有最完美的法制。不同地區的法制,都有其弊處,和可取之處。但慶幸的,是香港還能採用,現時在世上還被譽為其中一個,算是公平的普通法法制。

這個世上,沒有什麼是完美。除了,是我們的天父。


[1]

相信香港大部份刑事案件仍套用「寧縱莫枉」,但「猥褻侵犯」罪可能是例外。

看過部份就這罪上訴之判詞,發現不少情況是「單對單」,控辯雙方證人各說自己的版本。法庭在不用佐證之下,多會相信控方證人而判被告有罪。雖則判詞不明言,但判決所示之原則,似「prove on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」多於「beyond reasonable doubt」。


[引用] | 作者 Kin | 24th Jul 2009 10:54 PM | [舉報垃圾留言]


well, 正如我所說,不合理的,是以上訴情況來解決。若真是有疑點的,那上訴的法庭應該會,和應該要重新處理。

這樣闡釋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和beyond reasonable doubt,不合法理。

[引用版主回覆] | 作者 黃島主 | 24th Jul 2009 11:08 PM

[2]

多謝分享!「寧縱莫枉」是絕對需要,因為現實不是電視劇,我們永遠沒有辦法知道絕對真相...

勁之
[引用] | 作者 勁之 | 25th Jul 2009 10:37 AM | [舉報垃圾留言]


所言甚是。

上述一切,都是一個機制,一個遊戲規則。遊戲中總有變幻,總有踩線,關鍵是會爭辯到底,還是早早認輸。

正如文章所說,沒有一個法制,是完美的。

[引用版主回覆] | 作者 黃島主 | 25th Jul 2009 12:15 PM

[3]

島主不講..我又真的分不出這兩的差異,謝謝啊!


[引用] | 作者 sugarcatcat | 25th Jul 2009 1:19 PM | [舉報垃圾留言]

[4]

返左大陸幾日
先知道島主個blog 己經係內地被人河蟹左~


[引用] | 作者 kcfong | 26th Jul 2009 11:23 PM | [舉報垃圾留言]


什麼叫「河蟹」?

其實mysinablog根本就是整個封了。

[引用版主回覆] | 作者 黃島主 | 27th Jul 2009 12:42 AM

[5]

河蟹即是國語"和諧"的諧音字~
內地政府整天以"和諧社會"作規模,將很多他們認為不利社會和諧的東西"河蟹"掉.
舉利早前的綠霸就是一種"河蟹"軟件~


[引用] | 作者 純純男子漢 | 27th Jul 2009 9:30 AM | [舉報垃圾留言]


原來如此。

我想被封與桃花島內容無關。只是整個mysinablog一向是國內封殺之列,桃花島也無奈被牽連。

[引用版主回覆] | 作者 黃島主 | 27th Jul 2009 10:52 AM

[6]

雖則民事量刑上較刑事為輕,所以判案準則有這樣根本上的不同,但是我看一些新聞卻令我對那些準則感到很不公..
如島主提到的類似的口頭承諾,我看新聞透視很多疲勞轟炸式推銷,又禁錮又威迫利誘,又以見面時"握手"已算是一種承諾為理由,最終迫使受害者簽字買了什麼什麼產品或旅遊套餐等等...結果到頭來事主連報警都唔受理..
坦白說我很想知道那個關鍵的"握手"承諾是否真的有效...大佬呀只係剛見面打招呼,乜實質內容都未傾,即係對"合約"內容唔清楚,咁樣應該唔成立吧..
請問島主可以解答一下麼..?如果這樣都真的被法庭相信為"合理"..那我覺得倒真是不公平了..


[引用] | 作者 純純男子漢 | 27th Jul 2009 10:10 AM | [舉報垃圾留言]


以上的內容,你做了很多自己的assumptions,解答不到。

[引用版主回覆] | 作者 黃島主 | 27th Jul 2009 10:15 AM

[7]

喔..明白..謝謝島主解答.


[引用] | 作者 純純男子漢 | 27th Jul 2009 12:49 PM | [舉報垃圾留言]

[8]

河蟹者, 和諧也...
動詞而言
則指以和諧為名的一切封殺行為


[引用] | 作者 kcfong | 27th Jul 2009 1:41 PM | [舉報垃圾留言]

[9]

建議你看周防正行套《儘管如此我沒做過》,很配合這個主題。


[引用] | 作者 annie | 4th Aug 2009 10:48 PM | [舉報垃圾留言]

[10]

黃島主!你好!

「寧縱莫枉」 - 很好的四個字!
我以家完全明白beyond reasonable doubt」跟「on balance of probablities」!

非常感謝!因為我以家係澳大利亞讀書~要讀legal issue,好難呀/.\

如果我之後再有問題,可唔可以問你呀?


[引用] | 作者 | 25th Aug 2009 12:58 PM | [舉報垃圾留言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