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幾天農曆新年,真是很冷。
雖然我喜歡冷,也自稱企鵝,但畢竟,我的身體結構,都是一個人。一個,滑溜溜沒有獸毛的人。這幾天,真是冷得我騰騰震,差點要唱新馬師曾的明曲。
早兩日一到晚上,就是十度以下,覺得已經寒冷非常。當然,相比起在北京,加國等地的零下溫度,香港十度的氣溫已不算寒冷,但我認為感受是有所不同的。
(閱讀全文)閱報知道有所謂「名店」,不准市民在店外位置拍攝,甚至上前強行禁止。
我不喜歡抽水,但看到這種不文明的事,我覺得,自己也要出來說句話。在香港現行法例裏,市民基本上有權在街上作自由拍攝。拍攝,是其中一項基本權利,是您我都可以在公眾地方,在沒有干擾人家的情況下,可以作出的自由行為。這包括在街上,您和我隨時被攝入人家的鏡頭,都沒有權阻止對方,除非對方作出騷擾性的行為。
因此,拍攝本身這行為,是市民的自由,合理的拍攝,沒有問題。問題只是,拍攝的行為若引致其他騷擾性或侵權性行為,才會有機會受法律約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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